(一)粉塵危害專項治理行動。按照“摸清底數、突出重點、淘汰落后、綜合治理”的路徑,深入開展塵肺病易發高發行業領域的專項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單位落實粉塵防控主體責任,確保實現治理目標。
1.開展粉塵危害專項調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開展專項調查,全面掌握用人單位粉塵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區、行業、崗位、人群分布情況,建立粉塵危害基礎數據庫,2020年底前完成調查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2.集中開展煤礦、非煤礦山、冶金等重點行業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組織印發治理工作指南和技術指南,明確治理目標、任務、步驟和要求,以及不同行業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崗位的防塵工程措施、檢查要點,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具體指導,推動用人單位從生產工藝、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等方面入手進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塵危害。(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3.對2017年部署開展的水泥行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執法專項行動,繼續按照要求推進實施,突出對包裝和裝車環節的治理改造,確保所有水泥生產企業在2019年底前實現既定治理目標。(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4.對已經開展過粉塵危害專項治理的陶瓷生產、耐火材料制造、石棉開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寶石加工等行業領域,通過組織“回頭看”,鞏固提高治理成效。(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5.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不滿足環保要求的礦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單位,堅決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治無望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應急部、國家煤礦安監局、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二)塵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動。
1.加強塵肺病監測、篩查和隨訪。在現有重點職業病監測方案基礎上,增加目標疾病病種,將《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13種塵肺病全部納入重點職業病監測內容;加強塵肺病主動監測,開展呼吸類疾病就診患者塵肺病篩查試點;對所有診斷為塵肺病的患者建立檔案,實現一人一檔。對已報告塵肺病患者進行隨訪和回顧性調查,掌握其健康狀況。通過職業病信息管理系統逐級上報相關信息,匯總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計匯總后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財政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2.對診斷為塵肺病的患者實施分類救治救助。
——對于已經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且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者,嚴格按照現有政策規定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對于已經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未參加工傷保險,但相關用人單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其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依法開展法律援助,為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的患者提供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司法部、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對于已經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但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且相關用人單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況,以及因缺少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僅診斷為塵肺病的患者,將符合條件的納入救助范圍,統籌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項制度,做好資助參保工作,實施綜合醫療保障,梯次減輕患者負擔;對基本生活有困難的,全面落實生活幫扶措施。醫療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塵肺病治療藥品和治療技術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支付范圍。(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3.實施塵肺病重點行業工傷保險擴面專項行動。定期了解粉塵危害基礎數據庫信息更新情況,及時將相關用人單位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國家衛生健康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三)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行動。
1.按照監管任務與監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則,加強職業健康監管隊伍建設,重點充實地市、縣兩級職業健康監管執法人員。2019年完善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裝備配備標準,重點加強地市、縣兩級執法裝備投入,保障監管執法需要。強化對職業健康監管執法人員法律法規、行政執法、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到2019年底前,職業健康監管執法人員培訓率達到*。(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2.加強對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領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拒不整改的,嚴厲處罰、公開曝光,并依法將其納入“黑名單”管理,強化震懾作用,確保這些重點行業領域新增建設項目“三同時”實施率達到95%以上。(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3.按照分類分級監管原則,強化對粉塵危害風險高的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對作業場所粉塵濃度嚴重超標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個體防護措施的,要進行重點監督,加大執法頻次,依法從嚴處罰。對于粉塵濃度嚴重超標且整改無望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閉。到2020年底前,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監督檢查覆蓋率達到95%以上,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明顯減少。(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落實)